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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4-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设备使用率,调动大型设备所属单位向校内外开放共享的积极性,规范大型设备的开放使用及收费管理,依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大型设备所在单位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大型设备校内外开放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设备的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归口管理部门,开发单位负责本部门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发布,开发单位负责本部门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 开放共享的大型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教学、科研设备。

2.具有指定的设备开放管理人员,维护和操作由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行“持证上机制”。

3.场地和环境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4.设备性能和运行状况良好,能正常工作,在满足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能够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六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大型设备,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开放共享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报资产管理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经学校批准可以开放大型设备的所在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向测试人开出交款通知书一式三联(计财处、设备单位、操作人员各一份),测试人持交款通知书到校计财处交款,再凭计财处盖章的交款单,到设备单位进行测试。

第八条 对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大型设备如确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由大型设备所属实验室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提交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凡国家或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大型设备所在单位按第九条制定收费标准,经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或报经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大型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设备使用费、材料费、水电费和技术服务费等部分构成。其中:设备使用费依据所使用设备价值及其折旧年限(使用寿命)测算确定;材料费根据实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等费用测算确定;水电费按照实验过程中使用水电发生费用进行测算确定;技术服务费根据实验项目的难易程度、技术含量高低和投入的人工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大型设备对学校计划内教学使用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材料费、水电费和技术服务费。

第十二条 与我校有大型设备长期使用合作关系的单位(个人),可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但须事先报经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外单位(个人)使用我校尚未确定收费标准的大型设备,可由大型设备所在单位和外单位(个人)通过协商明确使用内容、使用方式和收费标准,报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核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提供大型设备开放服务的单位应按照审定的收费标准开展有偿服务,所取得有偿服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建立专项账户进行核算。

第十五条 大型设备有偿服务收入由所在单位根据收费标准核算确定,并负责通知使用单位(个人)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结算交费。

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分配政策,规范管理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分配。

第十七条 大型设备有偿服务收入由学校和所在单位按比例分配使用,其中:收入的20%由学校提取;80%划归所在单位,用于大型仪器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消耗材料费、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工作人员培训费等相关支出,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学院收入总额的40%。大型设备有偿服务的收入、支出和分配的核算工作由计财处负责。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有偿服务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未上交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开展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的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3.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

4.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5.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使用或测试任务。

第二十条 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考核

1.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是大型设备使用的重要考核指标之一,将作为学校对各单位设备购置和大型仪器维修经费支持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各单位每年九月十五日将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学校资产管理处;

2.《大型设备有偿使用登记表》可作为对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大型设备操作人员核算工作量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奖惩

1.对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大型设备的维修维护、人员培训方面给予优先;

2.对于大型设备第一年使用达不到规定的使用机时且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学校责成限期制定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使用都达不到规定的使用时间,单位收入部分不得用于劳务费支出;

3.因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错误,为用户提供虚假检测数据者,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学校将没收其全部收入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和大型设备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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