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作者: 时间:2012-05-14 点击数:

(一)学部学生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3名(学部学生会副主席中1人兼任学部社团联合会主席);学部学生会设秘书处、办公室、学习部、科技部、生活部、文艺部、体育部、宣传部,各部设部长1 名,设副部长4名。

(二)学部社团联合会设主席1名(兼任学部学生会副主席),副主席3名,学部社团组织均设秘书处、办公室、组织宣传部、社团学分管理部、发展规划部、对外联络部,各部设部长1 名,设副部长3名。

(三)班级委员会由班长、学习与科技委员、生活与安全委

员、文艺与体育委员、心理委员5人组成。

职责和权利

(一)学生团干部的职责

1.团委学生副书记要协助团委书记组织、策划和协调团委的总体工作。

2.团委各部门部长、副部长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完成团委书记、学生副书记交办的工作任务,与其它各部门人员做好工作的联系与配合。

3.学部团委学生副书记协助学部团委书记负责全学部团组织工作和活动的开展,完成校团委和学部党委交办的工作任务。

4.班级团支部书记及委员要建立以团支部为核心的班集体,在学部团委指导下具体组织班级团组织活动。

(二)学生会(班级)干部的职责:

1.学生会主席、研究生会主席、社团主席负责按照学校和上级团学组织的工作精神主持所在组织的全面工作。

2.学生会、社团的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做好各项工作;指导各部长完成工作任务;主席不在或受主席委托时,代表主席行使各项职责。

3.各部部长直接对分管副主席负责,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

督促和监督副部长及干事的工作。

4.各部副部长直接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开展工作;带领本部干事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部长不在或受部长委托时,代表部长行使各项职责。

5.班长负责带领班委会配合团支部,组织开展班级工作。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待遇:

有参与学校和学生利益直接相关事物的评议、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有列席学校有关会议的权利;有参加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其它团学活动的权利;有参加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的培训、学习等活动的权利;有向学校领导和老师直接反映情况的权利;有获得工作条件支持的权利;有按照《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社团活动学分实施办法(试行)》,享受德育成绩奖励分和社团活动加分的权利。

选拔和任免

一、学生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响应学校的号召,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作风踏实,为人正派,表里如一,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文明习惯。

(二)学习成绩合格。必须通过当学年所有必修科目;班级(或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达到前5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须达到425分(研究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分数须达到425分,小语种参照相应等级,本科大一、大二学生不作要求,大二以上专科生英语须通过A级,少数民族学生、体育类和艺术类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须达到360分)。

(三)部长以上学生干部须具有一年以上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二、学生干部选拔程序

学生干部的选拔、考核、任免,须在校(学部)党委领导下,由校(学部)团委指导各级团学组织按照发布公告、自主申报、资格审查、竞聘考核、公示及任命等程序开展选拔工作。

(一)学生会主席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份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对学部学生主席进行调整。

(二)学生会副主席、团委学生副书记、社团联合会主席、副主席选拔须经自主申报或基层推荐选拔产生。

(三)部长级学生干部的选拔,须参照其上一年工作表现并结合所在团委和学生会主席团意见。副部长以下学生干部的选拔由相关负责人及部长共同考核选拔产生。

(四)班级团支部委员会的选举接受所在学部团委指导,由全班团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班级委员会的选举接受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指导,由全班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新生班级可由学部团委、学办根据学生高中阶段工作经历及现实表现指派临时负责人(团支书、班长),入学两个月内,经班级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团支部和班委会成员。

学部团学组织学生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十月进行学生干部的纳新或换届工作,可以连选连任。各班级团支部、班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或每学年进行换届选举。

对发生以下情形的学生干部实行免职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含通报批评)的;

(二)任期内学习出现重修,未达到所担任职务要求的;

(三)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以学生工作的名义,自己或纵容他人做有损学生干部形象声誉,破坏内部组织团结,搞小团体等行为的;

(五)在任期内,工作态度消极、不负责任、因非不可抗拒原因中途离岗的学生干部,除给予免职处理以外还将取消其该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六)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七)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八)因工作发生变动,离开原来的工作岗位的;

(九)因学习交流、出国等原因离职三个月以上的;

(十)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管理考核与纪律监督

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全面考核、综合评定的原则。

学生干部的考核实行届满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制度。届满考核指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情况进行考核;平时考核指各级学组织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如值班、例会出勤、日常行为规范等)自行安排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同级同类学生干部的30%;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任期内工作的全面评价,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奖评优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加分等的重要依据;校级“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须在学生干部考核的30%优秀中产生。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各组织不得超岗位、超职数选拔任用学生干部。

(二)不准个人以任何形式代替、决定学生干部的任免,无权改变团委、学生会、社团集体做出的学生干部任免决定或团学代表大会的选举结果。

(三)不准在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封官许愿或打击报复,对违反相关规定人员,追究其相关责任。

学生处对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学部两级团学组织设立举报信箱),并做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