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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部委员会文件
化工学部委发[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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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部“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部领导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进学部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根据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根据《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辽石化大委发(2015)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学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学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学校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部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包括学部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办学思路、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硬件建设等规划及计划;
(四)涉及学部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整体改革方案、教职员工的酬薪分配方案,专业职务评聘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五)学科建设重要工作;
(六)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七)学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八)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九)学部内部机构、工作委员会等的设立、合并与撤消;
(十)学部向上级请示重要问题、重要工作的报告、重要工作的总结;
(十一)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涉及学部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推荐或选任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部科级干部推荐选任,办公室及系(中心)主任任命;
(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三)学部教授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四)师资队伍建设决定、新进教职员工的计划及招聘程序、教职工的聘用、奖惩等工作;
(五)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六)学术行为规范及处置,各类处分意见的拟定;
(七)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学部建设发展、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学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二)国家、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三)国内国(境 )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申报;
(四)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修缮工程项目申报;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部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二)未列入学部年度预算的项目,单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资金款项支出;
(三)未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
(四)重大捐赠;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学部党政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应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其中对于学部发展规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以及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岗位设置、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通过教授委员会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向有关专家进行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重要事项,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在联席会议上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应当做到完整、准确、客观、详细地记录并存档。会议记录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实行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教育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职责的;
(三)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策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可能会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部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班子成员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石化大委发(2015)43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部委员会
2017年4月26日
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部党政办公室 2017年4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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